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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19-11-29 来源:三明学院 作者:云听南
新闻摘要
由上可见,已有研究就宅基地的内涵和功能、宅基地制度的特殊性、宅基地的制度安排等进行了论述。然而,迄今的研究没有深究宅基地制度的权利性质,一系列问题有待进一步探究。例如,宅基地制度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到底如何影响其制度选择与变迁?一套被认为无效的制度为何能持续?不同主体在宅基地制度供给上有何差异?经济结构变革如何影响宅基地制度变迁的需求与供给?对以上问题研究的不足,阻碍了对宅基地制度性质的深刻认识,也导致难以提出有说服力的公共政策建议。
第一类、无人居住的房屋;农村现在有许多没有人居住的房屋,因为一直没有人居住,这些房屋大部分已经破败了,这些房屋的主人大部分都是一些已经故去的老人,或者已经举家搬迁到别的地方居住了,这些无人居住的房屋都会被国家收回。第二类、改变土地性质的房屋;农村有许多以前修的羊圈,还有一些工厂,但是现在农村几乎没有养羊的了,工厂要么是倒闭的,要么搬迁到别的地方,这些地方在荒废之后,也没有人打理,因此这些房屋也会被回收,这些房屋被回收后,将会变成耕地,或者修别的公共设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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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本报记者 :周斌斌·
编辑:蒋雅韵